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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7日

100年度高雄市政府補助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因公傷病醫療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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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本府補助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因公傷病醫療慰問金相關申請表單

一、為體恤服務於民間志願服務單位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辛勞,強化其於服務期間因公傷病之必要醫療協助,本府本(100)年6月7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專案方式,補助本(100)年度投保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團體保險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志工因公傷病醫療慰問金,補助單一事件自付醫療費用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仟元以上者,依實際醫療費用金額補助80%醫療慰問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貳萬元。

二、本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若已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將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及辦理情形(含統計報表)完成備查,並且加入本(100)年度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團體保險投保者,其符合保險費用補助資格之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於本市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服務時數達75小時以上,且本(100)年度將持續服務者)因公受傷或染病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應檢具志工因公傷病慰問金申請表,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向貴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檢具貴單位志工因公傷病服勤證明書,層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合格後,函送社會局核定後發給慰問金。
三、相關申請標準及作業程序(詳如附件)。志工因公受傷或染病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協助志工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http://www.kvc.org.tw/download/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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