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
100年度高雄市政府補助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因公傷病醫療慰問金

100年度本府補助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因公傷病醫療慰問金相關申請表單
一、為體恤服務於民間志願服務單位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辛勞,強化其於服務期間因公傷病之必要醫療協助,本府本(100)年6月7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專案方式,補助本(100)年度投保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團體保險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志工因公傷病醫療慰問金,補助單一事件自付醫療費用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仟元以上者,依實際醫療費用金額補助80%醫療慰問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貳萬元。
一、為體恤服務於民間志願服務單位之志願服務人員(
二、
三、相關申請標準及作業程序(詳如附件)。志工因公受傷或染病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協助志工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http://www.kvc.org.tw/download/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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