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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1日

青輔會補助非營利組織辦理職涯發展活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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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非營利組織辦理職涯發展活動要點

90年12月19日90青輔貳字第21455號函訂定
94年1月21日青貳字第0940200021號函修正
96年5月3日青貳字第0960200150號令修正
97年1月11日青貳字第0960200388號令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非營利組織辦理職涯發展活動,協助青年作好生涯規劃並強化就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已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三、所指職涯發展活動包括:

  1. 協助青年確立生涯目標、了解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或發展生涯規劃技能之活動。
  2. 為即將升學、就業或轉職者,提供諮詢服務之活動。
  3. 系統性提供完整勞動市場資訊、就業服務或教育訓練訊息之活動。
  4. 以職涯發展專業人員為對象之研習活動。
  5. 參與以職涯發展為主題之國際會議或研討會。
  6. 加盟型 Youth Hub青年交流中心主辦之相關活動。
  7. 其他與職涯發展相關之活動。
    前述活動得以辦理講座、成長團體、研習、研討會、觀摩等方式進行。

 

四、補助項目與標準:

  1. 活動主題與職涯發展性質或內容無關者,不予補助。
  2.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3.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原則上不超過申請者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
  4. 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請參考 各項活動經費概算編列項目參考表。
  5. 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不予補助。

五、申請方式:

  1. 申請單位應事先擬訂計畫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補助辦理職涯發展活動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並檢附立案證書、法人登記書及組織章程影本送本會核定。
  2. 計畫書內容: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
  3. 同時申請或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項目及金額。
  4. 經核准助案件,如計畫內容變更、延期或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起始日一週前函報本會核備,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六、審查要項:

原則 採書面審查,必要時由本處組成小組開會審查。審查要項如下:

  1. 計畫效益
  2. 具體可行程度
  3. 經費運用情形
  4. 過去成效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補助經費在三萬元(含)以下者:
申請單位於收到本會同意函後,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領據 、 匯款入戶通知書、入戶存摺影本,連同成果報告表 (格式請參考附件二至五)備函送本會以憑撥款。 

 

(二) 補助經費三萬元以上者:

  1. 分兩期撥付,每期撥付本會補助經費 50%。
  2. 申請單位於收到本會同意函後,第一期款應於文到 10日內檢附領據 、 匯款入戶通知書、入戶存摺影本 (格式請參考附件三至五)備函送本會請領。並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前述文件及成果報告表函送本會請領第二期款。

     

(三) 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1. 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
  2. 受補 助計畫未執行者,應繳回全部款項。執行後經費有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3. 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並由受補助單位保管備查
  4. 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
  5. 本會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工作費。

八、成果考核:

  1.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活動資料或講義、現場與媒體宣傳時,列明「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為指導單位。
  2. 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函送本會備查。活動結束日期為年度終日者,應於次年 1月10日前函送。
  3.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時,依照活動性質訂定適當績效指標及衡量方式,並於成果報告說明達成指標之程度。
  4. 為考核評估非營利組織辦理職涯發展活動之成效,衡量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與適法性,本會必要時得個別派員或組成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或訪視,俾適時提供建議與協勵,確保計畫執行。查核作業規定另訂。
  5.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
  6. 受補助團體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凡經發現有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申請單位應自負法律責任。
  7.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8.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除得要求追繳補助款項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三年。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惟年度預算用罄時得公告停止受理

各項活動經費概算編列項目參考表
科目名稱及用途 單價
專題演講費
  • 國外聘請之學者專家,每節五十分鐘 2,400 元。
  • 國內聘請之學者專家,每節一小時以內 2,000 元,一小時以上至二時以內 3,500 元。
鐘點費
  • 外聘:
    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 2,400 元。
    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 1,600 元;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 1,200 元。
  •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 800 元。
  •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每節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授課九十分鐘者視為二節課。
小團體、工作坊之督導費或領導費 一小時以內 1,500 元 / 人,九十分鐘 2,000 元 / 人,督導以一人為限。
主持費 1,000 元 / 人至 2,000 元 / 人,每場次至多二人。
引言費 1,000 元 / 人至 2,000 元 / 人。
評論費 每場 1,000 元 / 人至 2,000 元 / 人。
稿費 750 元 / 千字
審查費 按字計酬者:中文 170 元 / 千字,外文 210 元 / 千字。
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 690 元 / 千字,外文每件 1,040 元 / 千字。
講座交通差旅費 核實列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膳雜及住宿費以薦任級列支。
場地費 3,000 元至 9,000 元
資料袋費 100 元 / 人
活動手冊及講義印製費 100 元 / 人至 300 元 / 人
佈置費 5,000 元至 10,000 元
租用器材設備費 5,000 元至 20,000 元
保險費 每人每天保額為二百萬元
宣傳費 5,000 元至 10,000 元
餐費 早餐:不超過 50 元 / 人,午餐及晚餐不超過 80 元 / 人 ;
如活動性質需以合餐方式進行者,早餐每桌不超過 500 元,午餐及晚餐每桌 1500 元至 2000 元。
住宿費 除學生每人 400 元 / 日,教師 : 每人 850 元 / 日外,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列支。
租車(每部) 每天 7,000 元至 9,000 元
茶點費 每人 50 元
工作人員工作費(活動當天) 每人 300 元 / 天至 500 元 / 天
雜支(含郵電費) 以上活動經費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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