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內授童字第0970084074號函頒
一、 計畫緣起
隨著社會變遷及家庭結構的改變,近年來隔代、單親、外籍配偶及近貧等弱勢家庭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處於這種資源相對弱勢的家庭中,兒童及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比一般的孩子要面對較多的成長、教育及貧窮風險,社會參與與社會融合機會亦相對較少。同時,實際照顧者因為本身照顧能力薄弱或多重角色負荷,甚難獨立承擔育兒及教養之壓力。為加強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之照顧與輔導,自91年度起本局即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及「弱勢家庭兒童少年外展服務」,以培養兒童少年健全的人格。
在「強化家庭服務體系,尊重多元價值」的理念下,自98年度起將擷取前揭方案之優點,導入以「家庭」為中心,具性別主流化思維的政策理念,積極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或補充性教育或養育兒童及少年功能的服務,建立在地化福利服務體系,期能預防或協助解決家庭問題,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到疏忽,減少偏差行為或犯罪事件,培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
二、 實施目的:
針對家庭支持系統較缺乏之弱勢家庭,以社區化模式提供相關支持性、補充性及學習性服務措施,以分擔家庭教養及照顧壓力、支持家庭照顧能量及提升家長親職功能,建立以「家庭」為中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體系。
三、 策劃單位: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 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五、 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或團體。
六、 服務對象:隔代家庭、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原住民家庭、外籍配偶家庭、受刑人家庭、經濟弱勢家庭等,經社工員評估家庭支持薄弱、有教養困難或照顧壓力,需提供支持性、補充性及學習性服務措施,使兒童少年獲妥善照顧者。
七、 服務內容:
由各地方政府評估轄內各區域需求,結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等單位,針對有教養困難或照顧壓力之弱勢家庭,提供社區化及近便性之服務,服務內容包含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認輔志工服務、兒童及少年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兒童少年生活輔導服務、兒童少年休閒服務等項目。
八、 權責分工:
(一) 策劃單位(本局):
1. 本計畫之研訂修正。
2. 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3. 補助承辦單位相關經費。
4. 其他有關本計畫全國一致性之作業。
(二) 主辦單位(地方政府):
1. 評估轄內需求洽定本計畫之承辦單位。
2. 審核承辦單位研提之計畫。
3. 審核承辦單位相關經費及相關核銷作業。
4. 督導承辦單位落實執行本計畫。
5. 定期邀集相關行政單位與承辦單位召開聯繫會報。
6. 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之作業。
(三) 承辦單位:
1. 除地方政府同意者外,應於服務區域內設有辦公處所。
2. 依據本計畫內容提供相關服務措施。
3. 發掘弱勢家庭,接案後應進行家庭訪視,並針對案家需求運用資源予以協助。
4. 招募志工投入社區兒童及少年認輔服務。
5. 接受本局及地方政府之督導與訪評。
6. 其他有關承辦單位一致性之作業。
九、 實施步驟:
由地方政府主動結合轄內有意願辦理之單位,依據下列步驟分區提供支持性、補充性及學習性服務措施:
(一)區域環境分析:承辦單位就服務之區域進行整體環境分析及社區診斷,包含:人口組成、家庭結構、地理環境及社區需求…等,以掌握區內弱勢家庭之潛在問題與服務需求。
(二)社區資源盤點:承辦單位就服務之區域進行資源盤點,並開發潛在資源,俾利整合各方力量達成計畫目標。
(三)個案發掘與篩選:為確定提供服務之目標人口,除自行求助之個案外,由承辦單位結合地方政府(包括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托兒所、幼稚園、中小學校等,進行個案篩選,以篩檢出有服務需求弱勢家庭,確定服務人口群。
(四)評估與接案:由承辦單位指派社工員至案家進行家庭訪視,以針對個案之個人與家庭問題及其需求進行初步評估。
(五)擬訂與執行服務計畫:依據案家的問題與需要,擬訂服務計畫,分別提供家庭訪視、電話諮詢、社區推廣、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認輔志工服務、兒童及少年簡易家務指導、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寒暑期兒童少年生活輔導服務、兒童少年休閒服務等項目。
(六)服務評估:邀請外聘督導針對方案設計、執行及成果進行服務評估與檢討,作為計畫修正與調整之依據。
十、監督與評估:
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針對服務輸送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與評估,以明確瞭解服務是否符合案主的需求、案主對服務結果是否滿意及服務的目標是否達成。
十一、預期效益:
提供弱勢家庭支持性、補充性及學習性之福利服務,以預防或協助解決家庭問題,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到疏忽,減少偏差行為或犯罪事件發生,培養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童少年權益。
十二、經費來源: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另由本局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逐年訂定公布之。
十三、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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