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右下角「相關連結」)
97年7月1日起以下場合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
(1) 員工訓練機構(含委外辦理)。
(2) 40人以下之室內會議(如公聽會、業務說明會及研討會等)。
(3) 其它於室內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除有特殊需要者外,應以不主動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為原則。
2. 上述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之場合,如有必要時,得提供扁紙杯。
3. 前述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杯水及瓶裝礦泉水。
4. 建議於開會及訓練通知單備註欄可加註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之提醒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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