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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

政府推動機關、學校紙杯減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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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右下角「相關連結」)

97年7月1日起以下場合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

(1)    員工訓練機構(含委外辦理)。

(2)    40人以下之室內會議(如公聽會、業務說明會及研討會等)。

(3)    其它於室內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除有特殊需要者外,應以不主動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為原則。

2.     上述不得提供紙杯、一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之場合,如有必要時,得提供扁紙杯。

3.     前述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杯水及瓶裝礦泉水。

4.     建議於開會及訓練通知單備註欄可加註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之提醒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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