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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

高市府「低收及弱勢兒少醫療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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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特依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未滿十八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弱勢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二款所稱弱勢兒童及少年,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二)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三)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五)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六)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七)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者,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二)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五)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六)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二)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五)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七)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內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五、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符合資格證明文件及診斷證明書(如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及罕見疾病證明等)。

(三)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四)醫院收據正本。

(五)申請住院期間看護費者:看護費收據正本、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或結訓證明文件。

(六)補助金額領據正本。

(七)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八)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申請案經核准後,得由本局逕撥入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存簿帳戶。

  符合第二點規定者,除依第一項申請補助外,亦得經社工員評估有補助必要並經專案簽准後,由本局逕撥入醫院帳戶或開立支票由社工員代領。

六、申請第三點第二款及第四點第二款補助項目者,應於每年三月及七月前提出申請,並由本局統一造冊送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辦理。

七、已領有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市民重傷住院看護費補助、中低收入市民醫療補助或其他政府同性質醫療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撤銷並追繳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九、本補助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

 「補助申請表」請逕向社會局聯繫索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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