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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9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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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於97年已頒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作業要點及附件可連結至文建會網站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177),受災團體如符合申請要件,可於三個月內向文建會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請洽詢:
文化局第三科余小姐 電話:07-2288832
文建會第三處蔣小姐 電話:02-3343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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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文參字第0973107207-2號令頒)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並保障其運作,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4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團體,係指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文學、電影創作研究及展演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解決文化藝術團體急難之需要為主。

四、申請急難補助之文化藝術團體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國內合法立案者(不含政府所屬團體)。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貢獻。
(三)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五、補助項目、金額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補助項目包括:
1. 文化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2. 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作。
3. 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4. 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5. 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6. 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二)每一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輕重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款視實際需要得一次或分期撥付,核銷期間最長為二年。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事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財物損失清單、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會。(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一個月內補送。)
(三)申請文件送達本會後一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
(四)審議結果公布後二星期內撥付補助款。

七、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會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信力人士五至七名(含本會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並提出個案建議補助經費。

八、請款時,須檢送領據,俾憑撥款,原始支出憑證須後送本會辦理核銷;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具領團體名稱、團章與負責人、會計及經手人等三人核章、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金融機構帳戶。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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